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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談談生母殺嬰罪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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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【談談生母殺嬰罪】

 發生了什麼事?
2月26日,自新加坡的一對情侶入住台北西門町的飯店,女生在浴室產下女嬰後,這對情侶疑似將女嬰裝進黑色垃圾袋而丟進廚餘桶,隨即畏罪搭機逃回新加坡。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認為這對情侶犯嫌重大。

*生母殺嬰罪與殺人罪
#刑法第274條 規定: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,殺其子女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普通殺人罪被規定在第271條,刑期規定是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也就是說,生母殺嬰罪刑期是比較低的,可以說是殺人罪的特別規定。

為什麼生母殺嬰的刑期比較輕呢?
因為立法者考慮到,生母剛生產完把嬰兒殺死,與一般殺人的情況是不同的,例如生母的情緒可能比一般人更激動,也可能有產後憂鬱症的問題。但難道生父就不會擔心自己無法肩負父親的責任而有殺嬰的情況嗎?

*
生母殺嬰罪所預設的性別框架
事實上,有學者指出,過去舊刑法規定,生母殺嬰罪的嬰兒限於「私生子」,也就是法律認為,生母是因為自己會因為生出私生子,而在社會上遭到「羞惡」的不名譽評價,也會因此使得其子女會受到社會的 「羞惡」而無法立足,因此基於「母子天性」, 殺嬰絕對有不得已(社會羞惡)的情事, 「生母違反其愛護 子女之天性, 而竟殺其子女, 寧出於不得已, 其情可哀」, 因而同情其遭遇,設有減輕罪責規定。

現在的生母殺嬰罪雖然已經不限於私生子,但是從「生母的情緒可能比一般人更激動」此種立法理由也可以發現,本罪也是預設母親有養育子女的天性,當女生因為認為自己無法勝任社會要求的性別腳本進而選擇殺嬰,法律因此予以容忍。

因此生母殺嬰罪看似對女性有利,但實際上讓女性難以逃脫潛藏在社會文化裡面的性別框架。


*參考資料:
蘇滿麗著《對不起,媽媽只能殺了你─從法律社會學解構刑法生母殺嬰罪的性別意識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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